第2种观点: 二次鉴定是否会推翻一次鉴定的结果,主要看一次鉴定的合法公正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申请再次鉴定,但在实务中,法官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只要鉴定做的合法公正就不会被推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申请重新鉴定没有限定。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 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但是否准许。 由法官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从字里行间可以得出结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 只要主体资格符合 第三条 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条 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程序上也没有违法,鉴定结果就是合法有效的。关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不能做司法鉴定的事项有哪些(一)鉴定委托的审查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二)不能做司法鉴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 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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