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律对重新鉴定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但对申请鉴定的时间是有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不同的损害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不一致,例如工伤鉴定一般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交通事故鉴定应当自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鉴证人和被鉴证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鉴定人和被鉴定人。鉴定人或者被鉴定人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
第1种观点: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按鉴定结果判依据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鉴定不是最终结果,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是可以申请再鉴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当事人要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会不同意当事人的请求,因此,人民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就只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重新鉴定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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