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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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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如果当事人对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应该在收到之日起三天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法律依据:《全国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第一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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