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颢想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包括哪些?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包括哪些?

来源:颢想科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 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 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共同侵权的特点是主体的复数性、过错的共同性、结果的共同性和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组成,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为必要组成部分,包括故意和过错,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有联系。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存在主观共同意图。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侵权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过错;2、共同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3、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4、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侵权行为包括:1、教唆、威胁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行为;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3、团伙成员一方或多方实施的侵权行为;4、其他属于共同侵权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2种观点: 共同侵权的情形有: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利危险的行为;4、团伙成员的侵权行为,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Copyright © 2019- haoxingyoux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