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市养老金调整方案:(一)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以2020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三)202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20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0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出生)的再增加180元,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50年出生)、75周岁(1945年出生)、80周岁(1940年出生)的再增加20元。(四)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一)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以2020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三)202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20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0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出生)的再增加180元,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50年出生)、75周岁(1945年出生)、80周岁(1940年出生)的再增加20元。(四)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一)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以2020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三)202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20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0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出生)的再增加180元,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50年出生)、75周岁(1945年出生)、80周岁(1940年出生)的再增加20元。(四)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一)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以2020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三)202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20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0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出生)的再增加180元,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50年出生)、75周岁(1945年出生)、80周岁(1940年出生)的再增加20元。(四)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第1种观点: 上海平均退休工资等于工龄乘以去年社平工资除以100。上海退休金计算方式:基本养老金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退休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在上海,每个月正常退休金要达到5000元以上,应该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一般的中小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每个月退休金应该都在4000以下。一、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二、个人养老金领取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人的户口;3、本人人事档案;4、登记照片一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条 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委员会酌情处理。《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一、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退休工资是按照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来计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市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1.过去过渡性养老金=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其中,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比例为:(1)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2)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2.养老保险并轨后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3种观点: 第一步,看退休人员的首次参保时间第二步,养老金的计发公式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1%。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全国通用的。养老金计发基数采用上海市人社厅公布的数据,一般采用上海市上年度的城镇职工全口径的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个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根据个人每年实际缴费基数对应相应年份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缴费工资计算,计算出每年的数据后相加,除以累计缴费年限,就可以得出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按照1993年1月1日计算时,把月数累计加起来除以12,得出年数。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基数。这个公式也是全国通用的。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1992年底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2%+1993年到1997年个人账户存储额÷120。补充养老金=320+累计缴费年限×3+(基本养老金+320)×2%。累计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含义是一样的,基本养老金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之和。案例分析计算张某是上海人,60岁退休。1986年1月开始参加工作,1993年1月开始实际缴费,视同缴费年限就是7年,实际缴费指数是1.2,2022年4月份退休,实际缴费年数29.33年,累计缴费年限是36.33年,个人账户存储额为15万元,1993年到1997年个人账户存储额为1万元,养老金是多少呢?具体计算过程如下:①基础养老金=10338×(1+(7×1+29.33×1.2)÷36.33)÷2×36.33×1%=4059元;②个人账户养老金=150000÷139=1079.14元;③过渡性养老金=10338×7×1.2%+10000÷120=951.72元;④补充养老金=320+36.33×3+(4059+1079.14+951.72+320)×2%=557.19元;⑤张某退休时的养老金为4059+1079.14+951.72+557.19=67.05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退休工资是按照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来计算的。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退休工资是按照月养老金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来计算的。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可以上网查询法律依据:《关于个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条 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规定为《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内容。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规定为《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内容。【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种观点: 市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4号各区、县,市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2015年10月9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上海市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基本社会保险由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活;补充社会保险由指导鼓励,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多种用途。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批准的其他人员。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已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组织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镇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具体承办镇保事务的机构。第五条(征缴规定)镇保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第二章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管理第六条(登记手续)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基本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天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第七条(缴费主体)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第(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费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行规定。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批准后执行。第九条(缴费记录)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做好相应的缴费记录,并定期告知从业人员。第十条(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可列入成本,税前列支。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从业人员在城保、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按月领取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二)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以下简称“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第十三条(申领和核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补缴基数和比例按本人办理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第十五条(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第十六条(养老金调整)按本办法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养老金。第十(复核和注销)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3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九条(中止发放的情形)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养老金:(一)未按本办法第十第一款规定办理复核手续;(二)被人民宣告失踪;(三)被判刑收监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其他支付)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等,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享受条件、范围)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从业人员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支付办法)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可以再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最高支付限额)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第二十四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参保人员因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不予支付的情形)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二)自杀、自残、斗殴、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支付、结算办法)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具体办法及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本办法未尽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事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领取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中断就业但本人有就业愿望;(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四)已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申领和核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三十条(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按本办法规定核定的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核定的期限可以接续。第三十一条(领取标准)失业人员第1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第13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至第12个月的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本市当年月,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中止发放的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一)应征服兵役;(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三)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四)被判刑收监执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停止发放的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一)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二)移居境外;(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第三十四条(失业补助金)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领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关系后,可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三十五条(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在领取期间,因患大病或者住院,且符合《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因患大病或者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第三十六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第六章生育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享受范围)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以下简称“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十(项目)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第三十九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从业的生育妇女缴费年限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应当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生育妇女,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计算。第四十条(医疗费补贴标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第七章被征用土地人员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参保规定)本市被征用土地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中的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被征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可以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第四十二条(一次性缴纳和补缴)被征地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首先应当用于支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前的征地劳动力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参加城保或者农保,但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后镇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缴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原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原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各区县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落实。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第四十三条(就业期间的缴费规定)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就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以免缴,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费。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后就业,并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十四条(基本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次月起,在缴费年限内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一次性缴费期满后继续缴费的,或者到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第八章补充社会保险规定第四十五条(参保原则)按规定履行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及有关规定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第四十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七条(缴费基数、比例、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从业人员个人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自主确定。其中,缴费比例在23.5%(城保基本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减去镇保基本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后的部分)以内,由用人单位缴纳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在税前列支;由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第四十(被征地人员特别规定)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一次性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应当首先用于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水平及实施办法由各区县确定。第四十九条(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征地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征地单位为从业人员、被征地人员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第五十条(补充社会保险金的用途)补充社会保险金主要用于:(一)补充养老金;(二)补充医疗保险金;(三)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四)本市规定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一条(补充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补充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九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五十二条(基金来源)镇保基金的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镇保基金的利息收入;(三)镇保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四)依照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镇保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五十三条(支付范围)镇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基金的管理)镇保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五十五条(基金的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欺诈行为处理)用人单位、个人以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缴费的,由经办机构予以纠正,用人单位、个人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退还,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经办机构未经严格审核,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纳入镇保范围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镇保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镇保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结算医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本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六十条(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规定。第六十一条(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因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庭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本市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退休工资是按照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来计算的。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退休工资是按照月养老金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来计算的。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退休金计算规定如下:个人月领社保退休金=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 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金划转个人账户部分 滚存利息)/120。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每人定额增加75元。2、综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养老金水平两项因素,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9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3、为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本市今年继续对2019年底男满65岁、女满60岁的人员在以上两项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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