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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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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尽可能的减少应缴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企业设立的筹划1.企业身份选择但如果你是高科技企业,增加值比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算。2.企业投资方向及地点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二、企业采购活动的筹划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尽早购进才是上策。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对一般纳税人,在价格相同的前提下,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计算后选择。三、企业销售活动的筹划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例如折扣销售、现金折扣、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2.选择开票时间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3.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还是营业税的目的。除了上述以外,延期开票、扎账、预付开票等非税务手段,也可以从时间上延缓纳税时间,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纳税筹划除了筹划以外,还有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通过关联方交易实现的,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分立若干个子公司,分别为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得到纳税优惠,减少税务成本。

第2种观点: 本文主要介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和常见的税收筹划标准。成功的税收筹划应与企业的价值目标相符合,以获取最大的折现净现金流量。常见的税收筹划成功标准包括降低某种税的绝对金额、减少所有税的绝对金额、实现净利润最大化、折现的净现金流量最大化。以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税收筹划任务为例,本文展示了如何根据企业价值目标,提出一种筹划方案,成功降低了企业总税负,实现了公司利润的最大化。法律分析企业税收筹划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应当与企业的价值目标相符合。企业的价值目标是获取最大的折现净现金流量。故成功税务筹划亦应该是使企业获得最大折现净现金流量。目前报纸杂志上常见的税收筹划成功标准有如下几种:1、某种税绝对金额减少;2、所有税负绝对金额减少;3、净利润最大化;4、折现的净现金流量最大化。上述税收筹划标准中,除了第四种外,其他都是不完整的。例如,某税务师事务所2004年接受了A公司的一个税收筹划任务。A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食品的公司,企业销售食品时公司的内部车队负责运输。公司2000年运输销售产品全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1000万元(含税24570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为180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的金额为10000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8000万元。经测算,2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运输费用占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而运费中可抵扣的油料费用和修理费用占280万元,不可抵扣的费用占820万元。企业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公司管理层认为运输费用缴17%的有点亏,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想办法降低企业总税负,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筹划员老李在接受公司任务后,经过一番仔细研究,提出了一种筹划方案:企业把运输业务分开成为一个的运输子公司。在分拆设立运输公司后,每年会增加人工费4万元和管理费用3万元共计7万元。筹划前:企业应纳的21000×17%-10000×17%=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870×7%+1870×3%=187(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1000-18000-187)×33%=928(万元);净利润21000-18000-187-929=1884(万元)。筹划后分为两种情况:若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购方勿需进项抵扣,新成立运输公司每年1200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可以保持不变。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万元)。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9×(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200)-(18000+280×17%)-36-178-7]×33%=959(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200)-(18000+7+280×17%)-36-178-959=1946(万元)。因为分拆后的两公司净利润增加1946-1885=61(万元),此方案可行。如果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对运输公司而言:购货方原来的购货成本为1200÷1.17=1026(万元),174万元的销项为对方的抵扣项。按交易法则,企业的筹划不能使交易的对方利益受损,否则的话交易不能成立。此时的运费收入1026÷(1-7%)=1103(万元)时购货方抵扣后的成本仍为1026万元。运输公司销售收入最大可能是每年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新成立的运输公司营业收入为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103×3%=1777(万元)。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6.27×(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33%=928(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928=1885(万元)。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分立前增加1885-1885=0(万元),此方案不具有实用价值。下面是公司分立前后的一组数据:分立前,A公司应纳为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87万元,所得税为928万元,税负小计2985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当购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A公司应纳为1743万元,营业税36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8万元,所得税为959万元,税负小计2916万元,税后净利1946万元。当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A公司和运输公司应纳为1743万元,营业税3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7万元,所得税为930万元,税负小计2883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当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分立收益61万元,为一般纳税人时收益0万元。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观察出如下几点:1.筹划方案不是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而是针对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筹划,要计算所有的税种和。目前有些筹划案例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比较单一税种节约金额进行决策是不科学的。上例中A公司分立后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各税小计为2883万元,比分立前少102万元,但此方案并不具有实用价值。2.上例A公司考虑分立公司的费用后,公司分立后要产生7万元费用,若公司分立所产生的费用大于或等于节约额,从而使税后净利无增加额。此方案亦不可行。3.A公司在销售时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要注明运费由运输公司自己收取,开给购货方的是运输公司的票据。否则的话运费计入销售额中计税则得不偿失。4.对同一公司进行筹划时,因为考虑购货方的纳税身份问题,可能会对税收筹划方案采纳与否产生很大的影响。结语企业税收筹划应当与企业的价值目标相符合,而企业的价值目标是获取最大的折现净现金流量。因此,成功税务筹划也应该是使企业获得最大折现净现金流量。目前报纸杂志上常见的税收筹划成功标准包括:某种税绝对金额减少、所有税负绝对金额减少、净利润最大化、折现的净现金流量最大化。但是,除了第四种外,其他都是不完整的。例如,某税务师事务所2004年接受了A公司的一个税收筹划任务。A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食品的公司,企业销售食品时公司的内部车队负责运输。公司2000年运输销售产品全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1000万元(含税24570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为180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的金额为10000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8000万元。经测算,2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运输费用占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而运费中可抵扣的油料费用和修理费用占280万元,不可抵扣的费用占820万元。企业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公司管理层认为运输费用缴17%的有点亏,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想办法降低企业总税负,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筹划员老李在接受公司任务后,经过一番仔细研究,提出了一种筹划方案:企业把运输业务分开成为一个的运输子公司。在分拆设立运输公司后,每年会增加人工费4万元和管理费用3万元共计7万元。筹划前:企业应纳的21000×17%-10000×17%=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870×7%+1870×3%=187(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1000-18000-187)×33%=928(万元);净利润21000-18000-187-929=1884(万元)。筹划后分为两种情况:若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购方勿需进项抵扣,新成立运输公司每年1200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可以保持不变。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万元)。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9×(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200)-(18000+280×17%)-36-178-7]×33%=959(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200)-(18000+280×17%)-36-178-959=1946(万元)。因为分拆后的两公司净利润增加1946-1885=61(万元),此方案可行。如果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对运输公司而言:购货方原来的购货成本为1200÷1.17=1026(万元),174万元的销项为对方的抵扣项。按交易法则,企业的筹划不能使交易的对方利益受损,否则的话交易不能成立。此时的运费收入1026÷(1-7%)=1103(万元)时购货方抵扣后的成本仍为1026万元。运输公司销售收入最大可能是每年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新成立的运输公司营业收入为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103×3%=1777(万元)。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6.27×(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33%=928(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928=1885(万元)。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分立前增加1885-1885=0(万元),此方案不具有实用价值。法律依据公路法(2017-11-04)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06-29)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测绘法(2017-04-27)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3种观点: 收入分散筹划法按相关税法规定,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转让收入越少,土地增值额就越小,当然税率和税额就越低。因此,如何通过分散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就是一个着眼点。一般常见的方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分次单独签定合同。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开发一栋精装修的楼房,预计精装修房屋的市场售价是1800万元(含装修费600万元),该企业可以分两次签定合同,在毛坯房建成后先签l2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装修时再签600万元的装修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费用迁移筹划法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的扣除金额,因此,人事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临界点”筹划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利润率越高,缴纳的土地就越多,税后利润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按照税法有关优惠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了扣除项目,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例:某房地产公司建成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约l000万元,假如定价1000万元,增值率为25%,应纳土地为6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1000-800-60=140(万元)。但如果定价960万元(X一800/800=20%),增值率为20%.由于纳税人建造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则获利为960-800=160(万元),二者相比税后利润增加20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费用均分筹划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较多的企业。因为这类企业可能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不同地方开发成本因为地价或其他原因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房屋开发出来销售后的增值率较高,而有的房屋增值率较低,这种不均匀的状态实际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因此,平均费用分摊是抵销增值额、减少纳税的极好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进行最大限度的调整分摊,就可以将获得的增值额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段时间增值率过高的现象,从而节省部分税款的缴纳。如果结合其他筹划方法,使增值率刚好在某一临界点以下,则节税就更明显。利息支出筹划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也会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很大的影响。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的其他费用还可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直接扣除成本,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这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额;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建房方式筹划法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进行纳税筹划,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的征税范围,而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是3%的比例税率,税负较低,而土地适用的是30%一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前者节税明显。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客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先开发后销售方式。这种筹划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客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购买和取得,其关键是房地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就可以了。为了使该项筹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降低代建房劳务收入的数额,以取得客户的配合。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这样,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只有在建成后转让属于房地产公司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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