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差额提名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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