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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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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主旨:票据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冒用他人票据等行为,通过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需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伪造票据的使用必须明知,否则不构成罪。不知是伪造票据、误认他人票据、误签空头支票、过失记载错误等情形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一、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哪些情形不构成票据诈骗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结语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知情情况。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时,行为人必须明知其非法性。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需要综合分析整个案件,而不仅仅依据行为人的供述。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凭证,必须具备诈骗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否则不构成此罪。不知道票据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不构成罪行。此外,使用他人金融票据而误认为是自己的、不知存款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汇票或本票,以及不知道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这些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八十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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