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人民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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