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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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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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