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理由主要说明变更居住地的原因即可。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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