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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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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责任人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须履行了义务。

2.是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3.是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

此外,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

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三、民法典如何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可以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是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有哪些

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什么条件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的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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