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职权包括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其他职权。《民法总则正》第80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Copyright © 2019- haoxingyoux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