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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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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式及标准

已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业费由业主全额承担,长期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可按规定交纳70%的管理费。尚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计费时间以合同规定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应按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区分,由相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

(一)已经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式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方式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

(三)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已交付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式为:业主在物业交付后开始承担物业费,入住后全额收取。长期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需按规定交纳70%的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费。尚未交付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计费时间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规定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性质和特点区分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由相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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