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是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登记的行为。一般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或者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过户登记是指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立、合并、
法律分析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有哪些呢?一般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或者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2。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初步登记后即可取得大额房产证。过户登记: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立、合并、裁定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过户登记。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户名发生变更;(二)房屋面积增减;(三)房屋改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权利登记:设定抵押、典当等其他权利的,债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其他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其他权利终止等原因,债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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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包括一般登记、初始登记、过户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权利登记。其中,一般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过户登记是指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立、合并、裁定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过户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户名发生变更;(二)房屋面积增减;(三)房屋改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当等其他权利的,债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其他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其他权利终止等原因,债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如有房屋权属登记纠纷,可以咨询律师律师网。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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