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动产物权中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的区别以及多重买卖中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动产所有权以交付获得,而特殊动产所有权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多重买卖中,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归属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而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归属则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办理。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要证明的动产是普通动产还是特殊动产。
如果是一般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动产所有权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交付方式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如果是特殊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特殊动产同样是以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多重买卖中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归属
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予以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亦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予以支持。
三、多重买卖中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归属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行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动产是普通动产还是特殊动产。如果是普通动产,交付是获得所有权的方式;如果是特殊动产,登记是获得所有权的方式。在多重买卖中,一般动产所有权以交付为准,特殊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就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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