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刑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前者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行为,后者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等破坏行为。妨害公务罪的认定需要划清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因提出合理要求或态度不合理而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的界限。对于轻微情节或危害不大的行为,一般不应作为犯罪论处。
法律分析
一、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的区别在于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从客观方面看,前者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而后者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进行骚扰的破坏行为。
而从主观方面看,前者是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后者的故意往往表现为多种。
二、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公务行为,例如某些人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而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谩骂,若手段强制性不明显,一般不应作为犯罪论处。另外,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结语
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客体和行为表现上存在明显区别。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公务活动,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秩序。从主观方面看,前者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后者的故意表现多样。在认定妨害公务罪时,需要划清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因合理要求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的界限。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公务行为,一般不应作为犯罪论处。同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阻碍机关、机关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犯罪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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