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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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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务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妨害公务罪主要表现为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挑衅、破坏公共秩序。妨害公务罪的认定需要划清与人民群众抵制违法乱纪行为以及与合理要求争吵围攻行为的界限。对于轻微情节不大的妨害公务行为,一般不应作为犯罪论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阻碍机关、机关执行任务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法律分析

一、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在于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从客观方面看,前者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而后者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进行骚扰的破坏行为。

而从主观方面看,前者是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后者的故意往往表现为多种。

二、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公务行为,例如某些人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而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谩骂,若手段强制性不明显,一般不应作为犯罪论处。另外,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结语

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刑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前者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职务的执行,后者则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等破坏行为。前者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后者的故意表现多样。在认定妨害公务罪时,需要划清与人民群众合法抵制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因合理要求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等行为的界限。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公务行为,一般不应作为犯罪论处。同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阻碍机关、机关工作任务的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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