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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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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动产所有权的确立、证明动产所有权以及多重买卖中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动产所有权转移在交付时生效,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多重买卖中,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均未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均未受领交付,亦未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来确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动产所有权的确立

动产所有权转移是在交付时生效,动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它的设立、变更,转让是交付生效主义。

二、如何证明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标的物的性质,为一般动产还是特殊动产。

如果是一般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动产所有权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交付方式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如果是特殊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特殊动产同样是以交付完成来所有权的转移,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多重买卖中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予以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亦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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