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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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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包括清算组备案、外资提前终止合同、解散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同时,还提醒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注意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件。

法律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

一、清算组备案(工商局):

1.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

2. 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外资提前终止合同、解散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商务局):

1. 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或投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

4. 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5. 清算委员会名单;

6.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分公司应提前注销)。

五、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不能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的,应提交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决议并对无法形成决议或决定作出说明);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的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审计报告;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注销公告的报样;

6、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营业执照正、副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拓展延伸

标题: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及所需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和所需材料是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或清算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程序应遵循一定的规则,以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清算程序应由清算组负责,成员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指定的专业人士。清算组成员需要持有清算组成员资格证明文件,并在成立后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其次,清算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需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清算方案,或者全体股东同意解散。在满足条件后,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提交给人民确认。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清算组成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清算公告、清算报告等。此外,清算组还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债权人等通知清算事宜,并根据需要进行资产清算、债务清偿等事项。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和所需材料是保障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结语

这段话详细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包括清算组备案、外资提前终止合同、解散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最后提醒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三、除、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决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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