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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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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以及对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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