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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低保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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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吉林省城镇低保申请条件:无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或者符合其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法律分析

一、吉林省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提出申请。

二、吉林省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结语

吉林省农村和城镇低保申请条件严格,要求申请人具备特定的条件。农村低保要求申请人具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城镇低保则要求申请人没有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以申请城镇低保。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低保资源能够真正惠及有需要的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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