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贷款。该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如果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归不动产登记方个人债务。此外,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方与另一方之间进行补偿。
2、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使用收入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因此,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实践中,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应当均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