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颢想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之前羁押缓刑期限怎么折抵?

之前羁押缓刑期限怎么折抵?

来源:颢想科技网

不予折抵缓刑期,但是可以折抵刑期。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上的一种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它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存在,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因而,缓刑犯在判处刑罚时确定了相应的缓刑考验期,判决前的羁押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但这不意味着判决前的羁押期不折抵刑期。

其次,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原意上看,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较为严格,在缓刑期考验期内或者期满后撤销缓刑,实际上已是对缓刑犯又犯罪的一种惩罚,就不应再以羁押期不予折抵刑期而加以惩罚。

再次,从我国《刑法》原则来看,其中之一是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决宣告前的羁押期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一定的,与宣判后执行刑罚的方式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惩罚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的刑罚目的。因此,如果前期的羁押期不予折抵刑期,则是对犯罪分子加重了刑罚处罚,这是有悖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xingyoux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